LV商标案再起波澜 中华千年纹样今后不能再用了?

华新社(记者 张锦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判文书已逾13.5万篇。知识产权界因此有句调侃:“如果你没有告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知产律师。”

但这一次,随着“LV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了”登上热搜,评论区里“倒反天罡”的声音刷了屏。许多网友将此事与此前该法国奢侈品牌对中国新茶饮品牌“茉莉奶白”的商标侵权案联系在一起。

“外企告部委”听起来颇具戏剧性,但撕开情绪化的标签,本案并未脱离常规的法律框架。

案情并不复杂:自然人黄民耀申请注册了一枚图形商标,LV认为该商标与其经典老花图案构成近似,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两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公众可自行查阅比对。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两枚商标在视觉上存在差异,未支持LV的主张。LV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下,企业依法行使救济权利的正常途径。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一桩法律程序上的常规操作,何以引爆公众情绪?公众并非在担忧一家企业或某个人的输赢。很多人既未消费过茉莉奶白,也未购买过LV。公众的真正关切在于:如果外国品牌将中国公共纹样进行“创造性改造”后注册为商标,再以此限制本土企业使用类似图案,那么传承千年的集体文化记忆,是否会就此被商业逻辑“合法”圈占?

这场讨论的焦点已超出个案本身,成为一场关于商标法“注册在先”原则与公共文化资源保护之间张力的广泛探讨。

现代商标制度源自西方商业社会,其核心逻辑是以“注册在先”来稳定权属、区分来源。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自然需要采纳这一制度。但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年,宝相花、柿蒂纹、缠枝莲等传统纹样,刻于敦煌壁画、雕于唐代金银器、绣于明代织锦。它们是公共文化财富,而非任何个体的私产。

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传承数千年的公共文化元素,是否会因某一主体的先行注册而被独占?现行商标法虽已涉及对公共文化元素、通用图形的限制性条款,但从本案引发的争议来看,相关保护机制仍有完善空间。

事实上,这一困境并非中国独有。现行国际商标法体系在应对传统文化元素时,普遍缺乏针对性的约束性保护条款,配套的数据库与审查标准亦未系统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早在2000年便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但相关讨论已持续二十余年,迄今未达成共识。核心分歧在于:拥有丰富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要求保护公有传统知识、禁止商业圈占、建立惠益分享机制;而欧美发达国家则主张传统纹样属于公有领域素材,应遵循“注册在先”规则。

LV的一纸诉状,将这一问题再次置于公众视野。如何在尊重现行商标制度与保护公共文化资源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一道值得深入审视的时代命题。这道题如何作答,关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关乎文化认同的根基。

華文財經新聞社聯合報道。发布者:总编,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huaxinnews.com/8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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