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月领50万养老金”案首次开庭 激辩5小时未当庭宣判

华新社深圳7月28日电(记者 邹志华)2026年7月2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月领50万元养老金”纠纷案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历时5个多小时,原被告双方围绕1995年订立养老保险合同时的“真实合意”、保单记载是否属“录入错误”以及法律适用等核心焦点展开激烈交锋。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未组织当庭调解,将择日另行安排。

庭审直击:投保单签字与“不知情”成争议起点

本次庭审由宝安区法院副院长颜浩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燕文、龙美君组成合议庭。原告陈先生的代理律师周建辉出席庭审。

庭审中,双方对投保单与保险单记载的养老金领取方式不一致进行了重点质证。

原告方指出,投保单上仅有签名是原告本人按业务员要求签署,其余内容均由业务员代填。原告强调,自1995年缔约至今,从未持有、核对或签收过该投保单原件,直至2026年7月6日才在被告处看到复印件。对于投保单上勾选的“一次性”领取方式,原告表示完全不知情,且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正文中均无“趸领”表述,被告亦未就领取方式的变更进行过明确告知。

被告方则当庭提交了投保单原件、费率表及其他同期保单,试图证明原告保单上记载的“按月领取50万元”确属错误。

核心焦点:真实合意与“录入错误”的举证博弈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真实合意认定:1995年5月双方订立合同时,真实意愿究竟是“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50万元”,还是“一次性趸领50万元”?

录入错误举证:涉案保单记载的“按月领取50万元”是否属于被告单方录入或打印错误?被告主张的“录入错误”是否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法律适用与原则界定:涉案合同成立于1995年5月,应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还是适用1995年10月出台的《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乃至现行的《民法典》?此外,“误载不害真意”原则能否在本案中适用?

原告律师指出,即便保单存在错误,依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行使纠正权或撤销权的期限最长为5年。该保单1995年投保,纠正期最迟在2000年就已届满。

庭审结果:未当庭调解,法院将择日组织

经过长达5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顺利结束。鉴于双方分歧巨大,法庭在庭审最后并未安排调解环节,而是告知原被告双方,将由法院择日另行组织调解,案件将择期宣判。

【结语】

作为跨越30年的历史保单纠纷,本案不仅关乎投保人个人的巨额养老权益,更触及了早期保险行业操作规范、格式条款解释及契约精神等深层次法律问题。后续调解与判决结果,将为同类历史遗留保单纠纷提供重要的司法参考。

華文財經新聞社聯合報道。发布者:总编,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huaxinnews.com/8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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